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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58285961 联系人:陈律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房出资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适用家事代理。
若该行为未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即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在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若据此要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以支持。